辞职有技巧跳槽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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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值年末,一些对自己现有的工作感觉不满意的员工都尝试着想要跳槽。近日,在开发区一家服装企业工作的小娟等4名女工因为不满单位的某些规定,提出辞职并索赔,不料非但补偿一分没有,还落得被单位开除的结果;在此之前,一位外资企业员工也同样想跳槽,结果被单位索以百万元赔偿。昨日,我市法律宣传志愿者、劳动法专家尹学林分析指出,问题就出在劳动者辞职方式上!

  填完辞职申请却被单位开除

  小娟和另外3名女工一起在开发区一家服装企业工作,几个月前,单位突然通知所有员工在进出公司时,都要主动打开所有包裹接受检查。这一规定让4名女工无法接受,尹学林介绍说,4女工先后诉至劳动仲裁及法院,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她们填写了由公司统一制作的《辞职员工申请表》。记者看到,申请表有“审批意见”一栏,该栏又分为“生产班”等4个小栏。也就是说,辞职申请要获通过,至少需要过4关。

  结果,4名女工没有等来补偿,反而接到了单位的通知,称她们“在公司尚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作出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未正常出勤”,属“无故旷工”,对她们做出“开除”的决定。

  “这件事错就错在4名女工填写了公司提供的《辞职员工申请表》,既然是申请,就得等待回复。在公司没有回复的情况下,女工不再上班,公司有权开除她们。”尹学林说。

  辞职不成还得赔单位近百万元

  任明在我市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公司开发了一个新项目,任命任明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运作一段时间后,任明提出加薪的要求,公司不同意,任明决定跳槽。他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上面写着“因本人个人原因,现向公司申请辞职,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总经理批准”的内容。任明以为,只要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无论单位同意与否,劳动合同一个月后都能解除。

  一个月后,公司人事主管告诉他“你的辞职申请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不能离职”。任明没有理睬,第二天就去新公司上班了。他的离职导致原公司新开发项目近百万元损失,原公司为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要求任明承担损失。劳动仲裁部门经过审理认为,任明应对原公司的该笔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尹学林分析说,任明同样错在辞职方式上。他的辞职报告中有“望总经理批准”等内容,明显不适用于单方解除,而是在和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与“通知”不是一码事

  尹学林指出,“辞职申请”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如果劳动者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尹学林建议,劳动者可以向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内容尽量简单,“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欲同某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告知”,后面还要有落款。为防止单位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建议劳动者通过特快专递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专递“内容”一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字样,以留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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