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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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集宁区商贸信息有限公司,经理蔚儒,住集宁区工农大街蒙利达建材市场6号。

因不服内蒙高院20xx年4月20日作出的(20xx年12月30日特快专递寄到)。依据新的国家赔偿法第25条,申请内蒙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高院至今没有答复。依据新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五)项、(八)项及最高法院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提出该申请。

申请事项

请集宁区法院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位于商都县城近3万平米土地和8千多平米的房产,所有人宝辰公司先将其中一半出售给我方(有产权的40%,免费使用和公用的10%)当时双方商定原则上各家一半)出售给我方,购房款交清后,对方拒绝过户,并未经我方同意偷偷整体抵押给银行,借款190万加利息共220万,无力偿还,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拍卖该抵押物时,我方发现,提起诉讼,要求过户。市中院受理后,我方马上向集宁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10份。该院收到后执行员口头答应:停止拍卖,等待判决。但停了四个月,在诉讼过程中继续拍卖,流拍后只变卖了115万元,而法院委托的按折旧法的鉴定价为350多万(有卷中证据裁定书为证),明显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且故意违返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102条(3)项,直接导致内蒙高院二审认定购房合同有效,且我方已交清购房款,但该宗房地产的买卖已无法继续屡行,违约责任在宝辰公司。只好判决解除合同,由宝辰公司返还我方购房款和利息80万元(有卷中证据高院判决书为证)。而宝辰公司连银行欠款都还不清,哪里有钱还我们。因此,本次违法执行违法变卖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国有资产损失120多万,我方损失按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元。

我方依法向市中院申请确认集宁法院执行违法,市中院以执行过程与我方没有利害关系,同时没有损害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我们又向高院申请复议,高院又以我公司“不具备赔偿确认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为由,复议决定维持中院1号决定。

中院认定没有损害事实,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如果当时集宁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我们的房产现在还在,高院二审自然会判决办理过户,按鉴定后5年来房价至少翻1倍计算,我们一半的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现在是房钱两空,这不是损害事实吗?高院复议认定我方不具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中院、高院都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十三)项。

希望支持我方申请。

此致

集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集宁区商贸信息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8日

(给集宁法院附证据3组共25份44页和证据目录)

日志附:证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29号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附:证 据 目 录(注:表格复制后变了样,不会修改,实在抱歉)

证据编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证明我方与宝辰食品公司的储款合同、购房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受理后,我们为了避免购买的房地产被拍卖,于年月日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次日向集宁区法院递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且附了足够的证据。还证明该处房地产有一半应属于我方(有产权占,共用和免费使用占,有简图阴影部分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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