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的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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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范围开发区管辖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 受理权限:《目录》规定由区县级核准的项目。

三、 所需材料
1、 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
3、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许可或规划条件许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5、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报告转报文件;
6、 经委出具的合理用能审批意见
7、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 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申请进件,填写《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相关附件,并向相关联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2、市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当场或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2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查,汇总联审部门意见后做出对项目是否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5、市发展改革委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在受理项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6、市发展改革委已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

五、 办理时限
8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六、 办事须知
1、未注明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
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须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投资人签名;(详见《登记档案》中提示)
3、书面材料使用A4纸张;
4、书写材料请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
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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