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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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学校(幼儿园)名称、办学(园)规模、层次、形式、条件、范围、性质、学习期限、招生对象、师资来源、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场地及地址;

(二)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园长以及拟聘教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五)拟办小学、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教学用房产权或租赁证明;

(七)经民政部门审核的名称登记材料;

(八)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拟开办食堂的民办小学、幼儿园,在申请设立时除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许可证》。

二、民办小学、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民办小学、幼儿园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民办小学、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五)民办小学、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汇报;

(七)民办小学、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小学、幼儿园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举办者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分别到地方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从办学申请的日期开始,三个月内必须将上述证件全部办齐,否则教育局将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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