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保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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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参加养老保险;
二、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不享受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

[偿付标准]
一、个人帐户积累额;
二、一次性生活费。标准如下:
(一)深户:

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非深户:
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员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五、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调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报材料,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每个工作日均受理申请;
二、社保机构审核材料;
三、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核定待遇;

四、符合条件的,在受理材料20个工作日后开具《深圳市企业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领款单》;
五、申请人在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后到养老保险窗口领取待遇决定书和领款单;
六、申请人凭单到社保机构计财部门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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