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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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财产涉及房产,夫妻俩又无法就房屋的现值达成一致意见时,就需要申请法院指定专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做一个评断。房屋评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产生一个公正的、双方均能认可的房屋价格,并以此价格为标准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不提评估申请的话,离婚时房屋就没有可以参考分割的标准,极有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判决。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明确离婚意向后,需要分割房产时,一定要提房屋评估申请,不要心疼评估费,不然可能会得不偿失。
房屋评估申请一般都是由原告来申请的,但在原告经法院提示后仍不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也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申请需要提交房屋评估申请书,提交的时间一般是在庭审初期或是双方就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
房屋评估费交纳标准由每个地区根据自已的经济标准来制订。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收费标准,一百万以下部分按千分之五收取,一百万至一千万部分按千分之二点五收取。比如:一套房屋经评估价格为六百万,先计算一百万以下部分按千分之五为5000元,一百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二点五为12500元,该套房屋共计需要交纳评估费为17500元。但是,随着房价的攀升,房屋评估费也有所提高。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掌握的评估费是房屋价值的1%左右的费用。
一般由申请方预交,判决后由法官决定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财产为共同财产,又是平均分配的话,房屋的评估费一般也会平均分担。但出现有一方多分得财产的情况,相应的房屋评估费也会按比例多承担。但是,诉讼中一方明确表示该房屋为自已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却执意要评,而最后判决该房屋确实为一方个人财产时,就有可能评估费会由执意评估方全部承担。但是,之所谓诉讼有风险,在法院判决未明之前,房屋孰是孰非无从定论,此时如果不申请评估的话,有可能会导致今后没有房屋的分割标准。所以,面临这种尴尬的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持一颗平常心,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综合评判案件的情况,做出风险最小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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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估程序不合法。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关于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确定” 的规定。
2. 估价结果报告内容不完整,主要项目缺失。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应当载明:委托方、被委托方、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价值定义、估价原则、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估价人员、估价作业日期、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但是该估价报告中,不仅估价委托方不明确,且估价原则、估价方法和估价作业日期等主要内容缺失,报告不规范不完整,不能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3. 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和宅基地面积错误。本人房屋建筑面积实为
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为 平方米,应当进行实地测量核实面积。
4. 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评估报告中载明的估价目的是,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但估价方法却未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技术路线中,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确定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是3000元/建筑平米,而20xx年北京市建委发布的顺义区天竺镇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指导价已达到4267元/建筑平米。因此评估报告采用的数据不真实,评估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规律。
5. 估价报告中没有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资质证书,无法证明估价报告的合法性。
6. 要求评估机构提供估价技术报告。
综上,该评估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违反法律规定,是一份无效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我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故,本人要求按法律规定确定评估机构,重新对我的房屋和宅基地进行测量,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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