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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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上级领导
为更好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凸显教育技术为基层教学服务的重要性,使后勤工作更好的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结合我单位的环境和基础建设发生的变化,急需购买部分办公设备。目的是为全校师生员工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工作条件,使学校财产能够合理放置。在此根据我校实际,依据《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固定资产购买预算:
拟购置:仪器橱x个,合计金额:xxx元;书橱x个,合计金额:xxx元;木制办公椅x把,合计金额:xxx元;计算机x台,合计金额:xxx元;录音机x台,合计金额xxx元;功放机x部,合计金额:xxx元;音箱x个,合计金额:xxx元;电子琴x台,合计金额:xxx元;针式打印机x台,合计金额:xxx元。总合计:xxx元
领导批准为盼!

预算申请单位:xxxx(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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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采购中心20xx年11月10日招标的老虎坑填埋场HDPE膜及混凝土预制材料项目(招标编号:BACG20xx年3 月3日作出了深宝财购(20xx年11月申请人参与了XX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老虎坑填埋场HDPE膜项目网上投标。20xx年12月1日XX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其212标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评标和定标,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在有效投标中,申请人以最低价格成为预中标单位,公示期之后经专家评委、用户方代表和采购中心确认,申请人成为中标单位,并于12月7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整个过程申请人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广东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准时送达投标地点,申请人中标至始至终都不存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宜,不具备无效的情形,因此中标具备法律效力。
二、被申请人以该项目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没有经过供应商书面确认为由撤销招标结果,责令重新招标,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
首先,不满15天的澄清公告并不影响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XX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xx年11月27日作出的答疑内容要求提供原件否则视为废标,区财政局认为是对招标文件的部分修改,申请人认为此部分内容主要是要求核对证件原件(网上投标用WORD、扫描等电子文档,文档内容的真实性必须核对原件证实),对文件真实性进行求证,不提供真实文件作为废标处理这应属于对招标文件常识性提醒说明,不应认定为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不影响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更不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而且本次采购过程中,除投诉人之外,其余符合招标的供应商均按照澄清公告要求提供了证件原件,足以说明该澄清公告已经为各供应商所获悉,投诉人因自身失误没有按照采购中心的要求提供原件造成未能中标,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其次,上述答疑已经完成书面送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及对部分招标文件的修改,且在发布公告的当日发布,属于合法的书面送达方式;而且在招标文件已经提示了这种送达方式,各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即为认可接受这种方式。因此,网上答疑可以视为即时送达给了所有的供应商,并经各供应商予以确认。XX市各区政府采购活动均采取这种送达确认方式,从未因此送达及确认方式而取消中标资格的。
最后,在XX区实际的采购惯例中,与本案中存在“不满15天的澄清与修改”有很多,只要未出现采购法规定的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大家都按照中标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在实际的政府采购中形成了惯例。本案中,申请人与其它供应商根据低价中标的原则竞标,在有效投标中,申请人以最低价格成为预中标单位,公示期之后经专家评委、用户方代表和采购中心确认,申请人成为中标单位,12月7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整个过程供应商与采购中心都按照规定运作,既便如区财政局所说招标程序有瑕疵,但并不存在影响采购的公正、公平,此行为构不成法定的废标理由,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废标并重新招标。
三、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第十九条规定,以违反了不足15日且没有经过供应商书面确认规定为由撤销招标结果重新招标。这些仅仅是部门或政府的规章、规定,都由《政府采购法》衍生出来的,《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大制定且效力高于其他的规章制度,因此应该适用主体法律。《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构成中标无效的法定理由。此外,根据合同法等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只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方可认定无效,因此本次采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也并不因此构成中标无效。可见,被申请人的上述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错误行政决定。
四、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书势必引起新的诉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本申请人的决定书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承担违约后果,给政府增加了新的诉累、损失以及重新招标的成本。而且,可能由此引起一系列类似案件的产生,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形象,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申请人依据《政府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上述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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