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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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罚款数额较大的部门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报送备案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标准参照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书需与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转有关部门会签。
4、《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承办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通过挂号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执》。
5、《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应当保存送达回执,待案件结束后一并归档。
6、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1、为加强对我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镇政府及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区、镇政府及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3、兴隆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各一式五份,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兴隆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汇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一式五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4、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管理工作,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起草说明。
5、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及由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批转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6、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10日内回复。
7、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区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2)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修改;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3)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送机关处理。原报送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应当停止该文件的执行,在30日内完成纠正或撤销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8、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审示后,需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签后,方可发布。
9、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我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10、兴隆镇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将有关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严肃处理。
1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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