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申请书

  作者: [字体: ]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五)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六)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七)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
(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
(四)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储煤场地证明;
(九)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十)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煤炭质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
(十一)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等规范统一规定。

三、申报材料的规范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由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主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本企业经营煤炭的资源构成、市场分布和运输条件,以及规划煤炭经营规模等情况。
  (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封面“申请企业(盖章)”应与“企业名称”完全一致;“负责人(签字)”应与“法定代表人”一致;“(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事项”由申请企业如实填写,经营方式:指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三种主要方式;经营范围:指煤炭经营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或兼营业务,应根据实际填写。不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全部经营业务。
  (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
  (四)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企业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2、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企业所处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对煤炭市场的分析入手,说明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3、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进行分析。
4、煤炭经营实施安排。说明企业从事煤炭经营的理念、方针、策略、目标和重点工作等。
5、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作出预测。
6、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作出基本结论。
  (五)注册资本证明:
1、新设立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容完整的验资证明,并附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负责验资、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提供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2、存续企业申请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应出具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通讯地址。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八)储煤场地和接卸设施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1. 储煤场地和设施是自有的,应当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场地所有权证明和自有的设施证明;如是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并出具出租赁方的所有权证明。
2. 铁路货场,应提供由铁路部门(运煤车站)出具的标明货场、货位位置和数量的平面图。如是租赁货场、货位,应提供与铁路部门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是租赁非铁路部门的货场、货位,应提供规范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证明。
  (九)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十)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的合格证明。如是委托检验的,还需附委托合同和受委托机构的资质证明。
  (十一)煤炭计量、质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职工从事煤炭计量工作、质量检验工作的上岗资格证书。并附企业与煤炭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统一,对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材料要按规定排序,采用活页形式装订。

3. 所需材料,统一要求用A4规格纸打印、复印,并提供一式三份。

五、申请程序、办结时限

1.申请企业要向我局提交上述规定的申报材料,材料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对。

2.我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文件,并在申报材料内加盖审核专用章报江门市经贸局;

3.江门市经贸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合格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查。省经贸委对具备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阅读:
录入:windcity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内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