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治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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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领导干部职权行使
1、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①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 “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务的当事人(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要钱要物的行为。
②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且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物馈赠和宴请。这里所说的“礼物馈赠”和“宴请”,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礼物馈赠”和“宴请”,企图对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物馈赠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③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领导干部不准收受四种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
“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④不准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等事宜。“借机敛财”是指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收敛财物的行为。这种敛财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花私款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过程中。
⑤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分为两类: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允许购买的险种仅限于风险补偿类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受保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对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允许购买的险种限于前段所述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⑥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虚报、谎报等手段”,是指以说假话、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夸大成绩、掩盖问题,欺骗群众、欺骗领导、欺骗上级的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工作作风的行为。
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①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②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格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a、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b、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c、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对违反规定报销的,要责令其退还,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批准报销的企业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③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凡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必须在清理期间主动归还;确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一次还不清的,可分期归还。各单位还款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归还公款应归还现金,不得以各类实物、有价证券抵还。
④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规范领导干部的职务消费
1、禁止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的奢侈浪费行为
①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制止奢侈浪费规定》指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县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轿车。科局级单位的公务用车一般排汽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②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
③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
④县市乡党政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⑤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
⑥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2、禁止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装修办公楼
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正常维修不得提高装修标准。
关于改建、扩建、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目前应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该通知对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选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等内容均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3、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①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
②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4、禁止公款旅游
①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严禁借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②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③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5、严格控制公款安装、配备通信工具和电脑
①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第五条指出,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进一步建立健全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制度。住宅公务电话,按照领导干部职级和工作需要,予以安装;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原则。
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能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信费用补贴。
②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
①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要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不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本人是否符合选拔任用的条件,这种要求都是错误的,是不允许的。
“指使”,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有关人员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指使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指使的对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战友等具有工作关系的个人,也可能是自己的亲友。
②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其职权和职务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③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支付,有的是由其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支付。但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直接还是间接,用公款支付该由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2、禁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将政府的优惠政策和优惠物质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行为。
3、礼品登记制度
礼品登记制度,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对本人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的制度。
按照规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都必须登记。虽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但价值较大的礼品或礼金、有价证券,必须登记。亲友赠送的、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属登记、上交的范围。
礼品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需要登记的礼品,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登记表内必须注明礼品名称、数量、型号、价值、送礼人姓名、送礼时间、地点等。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领导干部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方式方法
(一)述职述廉
1、述职述廉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①党委(党组)确定述职述廉的时间,报请上一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
②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③根据要求,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④召开述职述廉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⑤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民主评议或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⑥汇总民主测评或者民主评议结果,向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⑦针对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⑧述职述廉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党委(党组)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情况以及所形成的述职述廉报告,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并抄送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述职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述职述廉由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上一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述职述廉结束后,上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检查了解领导干部整改情况。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群众意见大,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领导干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民主生活会
1、会前准备
①确定主题。根据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时间,并提前半个月报告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
②组织学习。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关的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天。
③征求意见。党委(党组)委托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于会前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要事先有组织地收集和掌握群众和干部的反映,对有关领导成员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可在会前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成员本人沟通。
④撰写发言提纲。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高,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分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⑤相互谈心。领导成员之间互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
2、会中要求
①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也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关键所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自我批评不能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不能只谈“小”不讲“大”,更不能就事论事、敷衍应付。互相批评要讲原则,讲团结,有理有据,既不夸大其词、无限上纲,又不遮遮掩掩、当和事佬。要抱着对组织、对同志、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思想斗争,有针对性地解决好每个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用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鼓励大家对自己提批评意见。
②要突出主题。民主生活会要围绕会前确定的主题进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发现偏离主题时要进行引导。
③要做好会议记录。对每位同志的发言,要如实记录,尽可能原汁原味。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列席会议的人员也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委(党组)住要负责人在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3、会后事宜
①根据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②民主生活会后15天后,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领导班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③实行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制度。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开得好的单位,要进行肯定和表扬;对无故不召开或未经同意不按期召开或开得不好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提出批评;对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对走过场、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重开。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
1、党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
根据《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总揽全局,实行统一领导。但“党委统一领导”绝不是一句抽象的口号,不是部署一下工作、分配一下任务而已,而是要围绕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出主意、作决策。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应包括:
①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年工作任务作出部署,并亲自过问,抓好落实。
②每年至少主持两次专题会议(年中、年底各一次),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正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并就有关重大案件亲自批示。
③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
⑤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选拔任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⑥在每年年初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就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应包括:
①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②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
③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组织或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报告。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廉政谈话,问题严重的应向组织提出调查的建议。
④对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⑤协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考核。
⑥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二)责任分解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在进行动态任务分工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既要搞好外分解,又要做好内分解,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每年年初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纪委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特别是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上,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任务。
2、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业务特点,将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明确工作目标和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监督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等。
3、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任务分工后,要认真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再提交党委(党组)常委会议研究,并以党委(党组)的文件下发执行。
4、各职能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研究工作措施,制订实施方案。
5、反腐败专项工作由多个职能部门承担时要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由牵头部门不定期地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内部的责任分解,处理好内分解与外分解的关系,切实履行职能,对管辖地区和部门落实反腐败任务分工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7、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每年责任分解的文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责任考核
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1、对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责任制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组织实施并完成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2、对领导班子正职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组织实施并完成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抓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3、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完成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责任考核的评价标准
判断和衡量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落实,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主要考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认真完成,人民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满意。
2、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落实
主要考查党委是否做到了总揽全局、周密部署,党委、政府两套班子是否做到了齐抓共管、形成了整体合力,纪委是否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能、发挥了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否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
3、责任制的要求是否贯穿到了经济和业务工作中
主要考查是否从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堵塞漏洞等方面入手,加大了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督管理,保障经济、业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4、落实责任制有关基础性工作是否扎实有效
主要考查年初是否进行了责任分解、年终是否进行了责任考核,是否建立了一套管用的配套制度,责任追究是否严肃到位。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廉洁自律
主要考查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是否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当年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五)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的方式
由于承担的责任及其所犯错误性质、后果的不同,责任追究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纪律处分类,即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照《责任制规定》第十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绩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类,主要包括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形式。
其中,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需要给予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2、责任追究的程序
①对群众举报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其实施结果应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②综合考核、专门考核和专门检查中发现下一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由考核组或检查组负责核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考核组或检查组提出意见,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同级党委(党组)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必须同时分析领导责任,发现不属本级干部管理权限的责任追究案件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同级党委(党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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